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首页 -> 社会专题 -> 黑白社会 2011-04-21 来源: 作者: 【】 浏览:979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基本概括: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对港澳台及国外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的分析和大多数学者的概括,笔者认为黑社会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等级非常森严的内部结构、组织纪律。组成人员方面人数众多,首领和领导集体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饰或伪装,核心成员基本稳定;组织结构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权力呈垂直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组织目标明确,有长远的计划、目的,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间纠合,犯罪行为连续性、职业化;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帮规戒律,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2、控制一定的地域。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控制着相对独立、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为了争夺和保护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进行“火并”(俗称黑吃黑)。

如香港“三合会”‘的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垄断临时屋区的装修生意,控制公共汽车路线,控制街市供应食水。

3、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在某一黑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也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是独立于主流的文化制度与生活方式的亚文化。如以封建帮会思想和等级观念、或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英雄主义为主要内容;有独特的思维方式、生活习俗、“内部语言”;有强大的精神凝聚力,能使其成员形成强烈的地域感、家族感、归宿感。

4、有很强的政治渗透力。黑社会虽是与社会主流唱反调的,但他们力图向该地域的政界渗透,拉拢官员,与政界、执法界勾结,寻求和政治权力结盟,寻求保护和逃避法律的制裁。

5、经济上已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有的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出现,有的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出现,往往有合法的外衣。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从一般集团犯罪中脱离出来,成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最高级形态;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雏形,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不成熟阶段。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这三种形式是阶梯递进,呈金字塔形状,最大量存在的、最初级形式的“有组织”是一般的犯罪集团,金字塔中层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已经较独立,有小“社会”氛围,金字塔的最顶端是黑社会组织犯罪,则发展到登峰造极,有强大的势力与主流社会对抗。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组织犯罪两者的特征比对,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经历了一个逐步发育发展的过程。正如北京大学法律教授康树华所认为:目前中国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之所以称之为“黑”,就是因为其犯罪行为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而其发展动向则蕴含着向黑社会更深层发展的迹象,这类重大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虽然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已具有黑社会犯罪的痕迹和性质,是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这三种形式集中反映有组织犯罪发展的不同阶段,没有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奠基和发育,形成纯粹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是不可能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虽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某些性质、特征,但还没有明显的、典型的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这些组织目前人员尚少,活动能量也较小,绝大多数处于自立山头的分离状态,没有形成较大的联合体,尚不足以形成或者控制一个有一定规模的“社会”或“社区”,复杂性和严密性尚不成熟完善,组织结构还只有2——3级的层次,经济实力处于原始积累。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发展的成因

1、历史根源

旧中国的帮会历史悠久,组织结构成熟发达,现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同过去的封建帮会的传习有着明显的历史渊源,具有宗族性、帮派性的文化特征。

2、外来因素国外、境外黑社会组织直接在境内结伙作案,或者以投资为名渗透到境内网罗渣滓、发展组织。据资料显示,我国对外开放以后,较早受到境外黑社会渗透的地区是深圳特区,1981年就发现了香港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我国首例黑社会组织入境犯罪记录是发生于1983年的以香港14K、水房帮成员为主的抢劫深圳友谊商场案。

3、政治因素

在我国经济转制时期,新旧体制的交替可能导致某些暂时的混乱和无序,某些地方政府职能对地方社会缺乏有效控制,地方主义使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打击不力,甚至持宽容、友善、勾结的态度,是这类犯罪发展的又一外在推动力,在广西百色,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丁旭”集团之所以能在饭店堂而皇之地开赌场,是因为在此之前,该市公安局副局长表态说:“只要他们不在百色犯案,我们一般不理。”

4、经济因素

原有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制,改革中必然会有阵痛,以牺牲某些人的利益为代价,现有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社会财富分配机制尚未达公平,贫富分化悬殊的现象更加剧了某些矛盾,为社会治安问题埋下了诸多难题。

5、社会因素

人口流动打破了原有以计划体制为基础各安其位的封闭式社区管理,对人的约束力大大削弱;乡村城市化使部分从事农业的人员无所事事;对“两劳”人员的安置一直未尽人意,主流社会对这类人员有本能的抛弃、排斥。社会出现了一个由城乡失业者、失学少年、未被接纳的“两劳”人员等庞大、复杂的阶层,在严峻的生存环境面前,一旦失去引导极可能相互勾结,演变为有组织的犯罪。

6、思想因素

商品经济使人们对物质利益日趋现实,拜金主义淡化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看重的是尽可能多地赚钱,对赚钱的手段不加注重;而较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对精神文明的促进,导致了“一手硬、一手软”,存在诲淫诲盗、渲染黑社会组织暴力犯罪的影视片泛滥,吸贩毒品等精神麻醉品日趋严重等社会问题。邓小平同志南巡时,就指出改革开放十年来,最大的失误是教育。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

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除了作恶多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外,最大的危害性在于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向政治渗透,严重破坏了社会体系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政权的稳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犯罪活动取得方便和庇护,充分利用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调动各种关系,处心积虑地用色或财腐蚀拉拢政府、司法机关的意志薄弱者,与之建立种种“合作”关系或保持“友情”,寻找保护伞类。如温岭市的张畏、王秀方组织案,涉案人员184人中党政机关干部42人、司法机关干部15人、金融机构干部10人,最高级别的是该市市长周建国、该市公安局局长杨卫中,不可谓不惊人!除积极寻找保护伞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还积极向国家(地方)权力领域渗透,安插亲信为代理人或直接进入政界,直接操纵某地方或区域。如沈阳市刘涌组织案,刘涌纠集大批打手,购买私藏枪支弹药,暴敛钱财、滥杀无辜,但他的身分竟然是沈阳市的人大代表!沈阳市高层领导六大班子也因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一起被端。其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向经济领域渗透,他们不按市场规律办事,而是秉持暴力、黑色法则,对正常经济秩序造成很大的冲击。他们既能使非法资本投资到合法生意,洗刷赃款性质,把钱“漂白”,使之脱离犯罪领域转化为合法收益;也能使合法资本被用于非法商业活动。如河南许昌梁胜利组织案,该组织已经控制了许昌市的服务、鞋帽、建材、运输、饮食、蔬菜、娱乐等各个行业。其“经济威力”之巨大,居然可以使全国知名、也是该市最大的纳税者——许昌市纺织品批发市场被迫出局;张畏组织成立的13家企业中,有10家根本没有经营活动,却从银行获得大笔的贷款,造成8000余万元贷款无法归还。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整治对策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存在、发展规律决定其向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发展;一般犯罪团伙不一定都能成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也不一定都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必定是从犯罪集团中产生,黑社会组织也必定是产生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这三种类型的有组织犯罪尽管在特性上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滋生、蔓延、发展、演变的过程,有一个从小到大的恶性膨胀,彼此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随着作案经验的不断丰富和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一次次的分化组合,提高了反侦查能力,充分认识组织的优越性,其策略就是逐渐向组织严密化、犯罪分工合理化、作案方式多样化、内部成员稳定化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逃避打击,更有对抗社会的资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数量若大量增加,其质量也必将向黑社会组织犯罪演化。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治:

1、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首先要从金字塔的底层处“釜底抽薪”,加大打击一般犯罪集团的力度,把尚未成气候的犯罪团伙打击下去,减少其犯罪率;并争取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2、反黑要与反腐败同时进行,扫除黑势力的保护伞、打破关系网,破坏其存在的社会基础。据报道,公安机关许多秘密的打黑专项行动,屡屡因有人通风报信而无功而返。因而必须克服来自政权内部的干扰和阻力,挖出那些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中的后台和保护伞,否则黑势力难除。

3、面对势力雄厚、日趋高科技、高智能、现代化的黑社会,必须配备专门警力和经费,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问题的信息预测、分析研究,提高如技术情报等装备,提高侦查能力。

4、针对已出现的境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联合勾结,向国际化发展的趋势,有必要加强国际间的通力合作。

5、注重精神领域上的“扫黑”和“反黑”,精神文明教育要常抓不懈,大力倡导正确健康的社会风气。

6、健全社会管理机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如有效控制洗钱,阻止黑恶势力的赃款流向合法领域;合理引导和安排处于灰色之间的庞大、复杂的人群。

引用:

1、王汉斌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郭自力著《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3、重罡、璞玉著《当代中国“扫黑”纪实》群众出版社。

4、黄立著《有组织犯罪类型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8期。李向伟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 责任编辑:佚名
免责申明: 除原创及很少部分因网文图片遗失而补存外,本站不存储任何有版权的内容。你看到的文章和信息及网址索引均由机器采集自互联网,由于时间不同,内容可能完全不同,请勿拿本网内容及网址索引用于交易及作为事实依据,仅限参考,不会自行判断者请勿接受本站信息,本网转载,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0条】 【关闭】 【返回顶部
更多
上一篇民国第一杀手:“斧头帮”帮主王.. 下一篇港澳黑社会的历史及对大陆渗透的..
密码: (新用户注册)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便民服务

手机扫描

空间赞助

快速互动

论坛互动
讨论留言

有事联系

有哪个那个什么的,赶紧点这里给DOVE发消息

统计联系

MAIL:gnlt@Dovechina.com
正在线上:

版权与建议

任何你想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