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减刑、假释等问题100答
本文索引 一、关于监狱 二、关于服刑 三、关于暂予监外执行 四、关于减刑、假释 一、关于监狱 1问:中国有多少所监狱? 答:大约681所。 2问:监狱的主要职能? 答:依法对罪犯进行收监执行、分别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刑满释放。 3问:监狱的分类? 答:有些省份从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出发,将监狱分为重刑犯监狱和轻刑犯监狱;有些省份根据刑罚流程和罪犯特征,成立了监狱分类中心、新收犯监狱、出监监狱、医院监狱、老年犯监狱、职务犯监狱等功能监狱。 4问:监狱监禁罪犯的成本? 答:监狱中每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度花费,大约需要3万元人民币。 5问:罪犯在监狱实际服刑期限的趋势? 答:以罪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为例。依据不同的司法解释,实际服刑期限呈现趋重走势,见下表: 6问:监狱重点改造罪犯的哪些方面? 答:监狱对罪犯的思想、法制、文化、管理、劳动教育,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和个别化教育。 7问:罪犯在监狱不能带哪些东西? 答: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现金、毒品等违禁品。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的,给予禁闭处罚,从解除禁闭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请减刑、假释。 8问:监狱管理的重点? 答:监狱管理的核心是罪犯的安全。罪犯脱逃、重大狱内案件、重大疫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监狱管理的重点。 9问:罪犯在监狱里的哪些信息需要公开? 答:狱务应当公开。监狱应当依法公开罪犯的权利、义务及考核、处遇、行政奖罚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10问:监狱中的“三类罪犯”是指什么? 答:职务犯罪(有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有钱);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有拳)。 11问:哪些罪犯在减刑、假释时可适当放宽? 答:“老年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罪犯)、“未成年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罪犯)、“病犯”(患严重疾病,影响生活,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残犯”(因残疾(不含自残)而影响生活,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一般只要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即视为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对既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又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的,其减刑幅度可适当放宽。 12问:监狱的计分模式? 答: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日常考核分(包括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和专项加分。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 13问:监狱为什么要对罪犯计分考核? 答:因岗定级,因级定分,方便管理。 14问:监狱的分押管理是指什么? 答: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5问:监狱的分级处遇是指什么? 答: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的管理办法,分级处遇等级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 16问: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有什么不同待遇? 答: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在通信、会见、文体活动、购物、离监探亲和与亲属共餐、同宿等方面,按规定享有不同待遇。 17问:什么是顽固犯? 答:(1)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2)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3)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4)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5)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 18问:什么是危险犯? 答:(1)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2)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3)有重大犯罪嫌疑的;(4)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5)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19问:被监狱认定为顽固犯、危险犯,有什么后果? 答:监狱应当对顽固犯、危险犯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方案,建立教育转化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教育转化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体攻坚等方式。 20问:如何理解“认罪悔罪”? 答: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服从法院判决,不无理缠诉。 21问:监狱如何教育罪犯? 答:对新入监罪犯的教育;对罪犯的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对罪犯的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对罪犯的文化教育;对罪犯的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对即将出监罪犯的教育。 22问:监狱如何教育罪犯认罪服法? 答:在法律常识教育的基础上,教育罪犯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联系自己犯罪实际,明白什么是犯罪,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承认犯罪事实;要指导罪犯正确对待法院判决,正确处理申诉与服刑改造的关系,使罪犯认罪服判。 23问:狱警有哪些主要权力? 答:对罪犯的考核权、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 24问:什么是特许离监? 答: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 (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4)特许离监的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办理特许离监,应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监狱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罪犯离监探亲审批程序批准。对特许离监的罪犯,监狱必须派干警押解并予以严密监管。当晚不能返回监狱的,必须羁押于当地监狱或看守所。 25问:离监探亲与假释的区别? 答:《监狱法》第57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离监探亲不等于释放,假释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提前释放。 26问:监狱减刑和假释的大概比例是多少? 答:减刑比例30%左右,假释比例5%左右。 二、关于服刑 27问:监狱内如何消费? 答:监狱实行罪犯狱内刷卡消费,严禁罪犯持有现金。监狱会制定罪犯每月购买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的最高消费限额,并根据罪犯的分级处遇等级变化调整其每月消费额度。 28问:罪犯在监狱里劳动,有没有报酬? 答:有 29问:罪犯服刑期间,可以领取养老金吗? 答:离退休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30问:罪犯有哪些权利? 答:(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31问:罪犯有哪些义务? 答:(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32问:监狱对罪犯的处罚包括哪些? 答:扣分,严管,警告,记过,禁闭,又犯罪刑事处罚等。 33问:罪犯对罪犯的奖励主要有哪些? 答:奖分、考核积分兑现奖励,授予改造积极分子称号,专项奖励,立功、重大立功等。 34问:罪犯的考核分和减刑、假释的关系? 答:监狱的计分考核和奖惩是认定罪犯服刑期间表现的主要依据。对罪犯的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35问:看守所羁押期间是否计分考核? 答:部分省份对罪犯逮捕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就开始进行考核,考核分可作为后续减刑、假释的依据。 36问:罪犯服刑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为基础,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罪过、数罪并罚、罪犯执行主刑和附加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综合考虑。 37问:服刑需要遵守的纪律? 答: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2)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3)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4)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5)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6)不偷窃、赌博; (7)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8)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9)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10)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38问:罪犯在监狱劳动受伤,有补偿吗? 答:罪犯在监狱里劳动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获得经济补偿。 39问:罪犯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用由谁负担? 答:罪犯因工死亡的,由监狱负责处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由监狱负担。 40问:罪犯在看守所患有严重疾病,监狱可以拒收吗? 答:不能。 41问:监狱是否有休息天? 答:监狱全面推行“5+1+1”(五天劳动教育、一天课堂教育、一天休息)教育改造模式。 42问:罪犯在监狱里会从事危险劳动吗? 答:2006年开始,全国监狱严格落实罪犯劳动生产项目准入制度,严禁组织罪犯从事有毒、污染、易燃易爆等生产劳动,加快退出煤矿等高危行业。一般来说,监狱煤矿的事故率较高。 43问:罪犯能否带着子女在监狱里服刑? 答:不能。 44问:罪犯服刑期间,会注销户口吗? 答:不会。 45问:罪犯服刑期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能否认定为重大立功? 答:不能。 46问:罪犯在监狱里有医疗保险吗? 答:目前,黑龙江、江西、海南、重庆、贵州和陕西等地区将罪犯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47问:罪犯在监狱里死亡,怎么办? 答:罪犯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由监狱出具死亡证明。 48问:罪犯在监狱里死亡,亲属能领走尸体吗? 答:不能。罪犯死亡后,是死亡罪犯,由监狱负责火化后,家属可以领走骨灰。 49问:外国罪犯能回外国服刑吗?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经司法部审批,可以回国服刑。 50问:监狱如何对待服刑表现好的罪犯? 答: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51问:罪犯怎样争取考核加分? 答:(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 52问: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区别? 答: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意见,检察院监督,法院作出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单独审批。 三、关于暂予监外执行 53问:哪些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答: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54问:暂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区别? 答: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55问: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答: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6问: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部门批准? 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57问:哪个部门有权纠正不当的暂予监外执行? 答:检察院有提出意见权。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58问:因患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康复后怎么办? 答: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59问:罪犯违法骗取暂予监外执行,保外期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 答: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60问: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否减刑、假释? 答:可以。 61问:因保外就医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收监后,考核分、考核期如何计算? 答:如罪犯系病情好转后被收监的,保外就医前及保外就医期间的考核分有效,考核期可以视为延续。如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收监的,监外执行期间的考核分无效,但监外执行前的考核分仍然有效;同时,监外执行前的考核期亦有效,但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考核期。 四、关于减刑、假释 62问: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能否减刑、假释? 答:可以。 63问: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二审上诉,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的,是否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减刑? 答: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不等于被告人不服二审裁定。即使被告人不服二审裁定,只要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64问:减刑、假释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 答: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由刑罚执行机关直接向法院报请,罪犯本人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一裁终结,不存在上诉或抗诉而引发二审。 65问:减刑、假释案件是否一定要开庭审理? 答:不一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66问:减刑、假释案件,法院的开庭率? 答:以杭州市属监狱为例 67问:减刑需要具备的条件? 答: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68问: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答:(1)认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69问:申诉与认罪悔罪的关系? 答: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对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首次减为有期徒刑时,全面考察其改造表现,不宜因其申诉长期不予减刑. 70问:服刑多久可以开始减刑?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71问:一般减刑一次最多可以减多少? 答: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73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最多可以减多少? 答: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74问: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 答: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75问:罪犯在监狱表现好,是否一定会被减刑? 答:不一定。如果罪犯的附带民事赔偿未实际、积极履行;对比罪犯大帐消费情况和余额,罪犯并非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即罪犯认罪悔罪态度不全面、不完整、不确切。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减刑。 76问: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中,监狱的角色? 答:监狱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罪犯在完成监狱内部相关流程后,向法院报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因此,罪犯和监狱都希望法院裁定该罪犯减刑或假释,在此类案件庭审中,监狱与罪犯的“诉讼目标”是一致的。 77问: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处罚,会有什么后果? 答:有可能被撤销假释收监。 78问:罪犯缓刑考验期间构成重大立功,能否减刑? 答:可以。 79问: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审查罪犯的狱内消费台账? 答:罪犯未全部执行财产刑及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时,应提交罪犯服刑期间个人收支及消费台帐。 8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的适用对象? 答:一是限定了时间节点,即《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刑罚;二是限定了罪名,即贪污贿赂罪;三是限定了罪犯身份,即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即:时间节点+罪名+身份,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方可适用《补充规定》。 81问:罪犯拒不认罪悔罪的,能否减刑、假释? 答: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82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能否减刑、假释? 答: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83问:什么是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答: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84问:如何理解“罪犯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答:生效裁判判决二人以上共同承担退赃、退赔、民事赔偿义务的,如果罪犯已履行个人对应比例义务,可视为该罪犯已全部履行该部分财产性判项。 生效裁判未明确个人承担份额的,应当结合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确定其责任,无法区分的则按份承担。 如果其中一名或数名罪犯已经履行全部共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全部共同犯罪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财产性判项. 5问:罪犯确已破产,无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否正常减刑、假释? 答:罪犯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但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可以正常减刑、假释. 86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重点? 答: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87问: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 答:(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88问:监狱提请假释的程序? 答:(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89问:假释的考验期限? 答: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90问:监狱里为什么要设置管理辅助性岗位? 答:一般来说,“三类罪犯”相对综合素质较高,自律意识较强,客观上获取管理辅助性岗位几率较大,岗位考核分值相对较高。 91问:三类罪犯的考核分? 答:“三类罪犯”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和金融犯罪罪犯适应能力较强,文化程度普遍较高,目前制度设计中的计分考核、自考、投稿等奖励政策,使该类罪犯更容易获得单项行政奖励。 92问: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难易程度? 答:监狱实行的“因岗定级、因级定分”模式造成了管理辅助性岗位工作较为轻松,不需要参加一线劳动,且计分考核较高,从而更容易获得减刑、假释。 93问:监狱提请法院减刑、假释后,能否撤回申请? 答:可以。 94问:哪些人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庭审? 答: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95问:减刑、假释案件,有哪些证据材料? 答: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1)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5)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96问: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答: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2)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3)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4)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5)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6)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7)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97问: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否需要提讯罪犯? 答: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98问: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流程? 答:书面审理的一般流程是:执行机关将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呈报给法院后,各承办法官按照监狱机关呈报的书面材料逐个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或者假释规定,合议庭逐个合议罪犯是否可以予以减刑或者假释,形成合议庭笔录,然后汇总该批次减刑、假释案件结果到监狱的公共区域进行公示。最后各承办法官制作裁定书,公示结束后到监狱集中宣判。 99问:罪犯如何把握减刑机会? 答:罪犯减刑后,若余刑不长,监狱往往不再给罪犯减刑、假释的机会。 100问: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能否减刑? 答: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判决生效后余刑不足一年有期徒刑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但监狱一般不给余刑不满一年罪犯减刑。 来源: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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