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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签收”不是绘范的词语概念
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有多条规定涉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但没有“无法签收”这一概念。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对经过确认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按照时间顺序予以分类登记保管。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保管期限:其他给据国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其他给据国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百八十日。